Article 11

In force

在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斑马线时,礼让、避让行人;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维护驾驶员安全驾驶;

(三)爱护互联网共享车辆,规范有序使用和停放;

(四)驾驶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污他人;

(五)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

(六)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主动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七)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八)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九)应当遵守的其他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