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需要采取控制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或者暂停排水等应急措施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单位;相关排水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得强行排放;维护、检修作业完成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排水单位恢复排水。

因采取前款应急措施可能对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事先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