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1
In force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认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应当免责或者容错的,可以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免责或者容错规定的,应当撤销责任追究决定或者重新作出从轻、减轻处理的决定。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