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3
In force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项目立项审查、评审结果公开制度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科技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组织需要,实行专家评审、专家咨询、以赛代评、以投代评等方式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专家评审、咨询意见应当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评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评审、验收、评估、鉴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审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申报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串通申报单位获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评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在五年内不得参与财政资助的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评审、验收、评估、鉴定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