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享有自主处置权、收益分配权,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相关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除外。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净收入或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百分之七十的标准,与成果完成人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以及资产处置、知识产权分配等具体事项。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处置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