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加大对核心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落地本市,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平台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市、区人民政府在用地保障、财政资金、人才引进、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自主权、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对在本市设立的下列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发展给予支持:

(一)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

(二)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共建的联合研究院;

(三)境内外顶尖实验室、研究所、高等学校、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的高水平研究院、科学实验室和研发中心;

(四)其他具有本市优势和特色的科学研究创新平台。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