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费用由行为人或行为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临时张贴、悬挂、设置标语等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六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在清运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运输散体、流体物质的货运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的,每辆(次)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泄露、遗撒污染路面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