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