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作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频率使用的覆盖范围、业务内容、项目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前拟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因技术研发、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使用权自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