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灾减灾救灾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6,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1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2020年12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的发生,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减轻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域外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援助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及下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防汛抗旱、城市防汛、气象灾害防御、抗震救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森林防火灭火等专项指挥机构,在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海事、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生态环境、无线电管理、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灾害救助、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组织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综合风险防治区划图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资源分布图。
市、县级人民政府各专项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然灾害应急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者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组织由重点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的自然灾害实战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
(二)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
(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七)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八)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九)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十)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一)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海事、卫生健康、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就近原则与经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自发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应当向负责自然灾害应对现场指挥机构报告,服从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在自然灾害易发、高发期应当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级各单位的应急值班值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灾种信息报送人员,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核对更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信息员信息,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有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信息员主要负责开展下列工作:
(一)自然灾害隐患排查;
(二)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三)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四)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五)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应用。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责令有关部门加强巡查排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自然灾害随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自然灾害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
(五)定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