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利用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五)项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