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宣传等培训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居住区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指导员经培训后,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现场指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社会团体和社会公益组织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