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更新或者改造。
农村地区应当配备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