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