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罢免要求的提出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提交原选区选民讨论。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的决议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罢免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后,应当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