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学生、职工,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人和在校学生,在所在单位登记。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

(二)农村和城镇居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三)常住城镇或在异地做工、经商、办企业的居民,有居住证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四)驻在设区的市里的县直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本县的选举,在本县登记;职工家属,参加市辖区的选举,在驻在区登记。

(五)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含县级)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其职工家属参加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六)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