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点段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或者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的。
在长城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长城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