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长城保护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未落实长城保护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的;
(二)未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经费的;
(三)未履行长城保护管理责任造成长城损坏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未按要求履行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主体责任或者建设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