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