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鼓励和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加强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培育研发机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建立健全信息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采取多种形式,培养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服务咨询等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的信息化人才。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