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相关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需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火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采用定时段、定地点、定人员、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带等措施,确保火灭人离。
Local Regulations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