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等行为。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