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