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由市辖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由市辖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