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应当符合城市景观风貌管控要求。
鼓励在嘉陵江及其支流沿岸、城市重要公共空间配置城市雕塑、壁画、绿化造景或者艺术化的景观灯光、水景等公共环境艺术品。
“嘉陵江”雕塑、“丝绸之城”雕塑、“抗战到底”石刻和北湖公园张澜先生铜像、朱德贺龙钓鱼处等具有南充历史文化积淀和城市印象的标志性公共环境艺术品,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经原设置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