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下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生态环境、损坏绿化等不文明行为;

(三)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

(四)卫生健康、教育、商务、文化广电旅游、网信、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