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村)民代表和志愿者中选聘。
社会监督员可以进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处理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实施情况,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社会监督员不得泄露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社会监督员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问题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反映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