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和餐饮服务、机关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也包括家庭产生的小型树枝、花草、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公布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指导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需要及时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