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 第六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 第六十二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