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