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促进议事协调机构具体负责质量促进组织、协调、考核、督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教育、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草、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