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在依法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事项组织区域综合评估评审。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综合评估评审结果,市场主体不再单独开展评估评审。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