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的分级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及饮用水环境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相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