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水源巡查和综合评估,或者经巡查和综合评估后,对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水体受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饮用水水源地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