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民政、卫生健康、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和事件及时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