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使用;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破坏城市容貌和建筑风貌,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功能;

(七)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城市公共绿地;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禁止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