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并处罚款。
(二)进行房地产开发,新建、扩建风力发电项目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新建、扩建公墓的,予以取缔,由民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个人新建、扩建坟墓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倾倒、堆放、填埋固体废物的,依法处理。
(五)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与山体保护规划不相符的其他建(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以上行为同时违反林业、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