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对因自然因素或者道路建设、采石采矿、挖砂取土、项目开发等遭到破坏的山体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山体,应当及时修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沿海地区应当采取人工造林、草地改良等方式开展山体石漠化综合防治,恢复植被,修复生态。

山体修复治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山体保护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编制修复治理方案,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实施。山体修复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