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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各项工作,并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和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规划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配建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机动车停车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人防、国资、数字建设、税务、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