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根据情况报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