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公共、配建、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泊位数量、开放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一项和第三项资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补充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