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权限,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衔接,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编制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各类建设项目的性质和机动车停放需求,科学合理确定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