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经营者提供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退货:
(一)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更换、退货的;
(二)经检测或者依法鉴定为不合格商品的;
(三)国家未做规定,经营者未明示不实行售后服务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半年之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商品在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或者经营者承诺的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经营者拒绝修理或者不具备修理能力又不委托他人修理的。
消费者为修理、更换、退货而支付的运输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