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并要求提供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财物,责令被检查人或者单位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宣传品和其他资料。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