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供水设施工程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本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供水单位不得拖延工期或者擅自增加费用。
新建城镇住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自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的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