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