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企业发放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擅自从事燃气经营业务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