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七日告知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四十八小时予以告知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但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计划停气、临时停气未事先通知燃气用户,造成燃气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