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未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