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划定农民自产自销专用摊位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举办者向自产自销农民收取摊位使用费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摊位使用费;拒不改正的,处非法收取的摊位使用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